例稿名稱: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(第一次拍賣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8年7月4日
發文字號:基院慧98司執清字第1402號
主旨: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402號清償債務
      強制執行事件,債務人連素蘭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
      事項。
依據:強制執行法第81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不動產所在地、種類、權利範圍、實際狀況、占有使用情
      形、拍賣最低價額、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:均
      詳如後列事項及附表。
  二、保證金: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
      支票、匯票或本票,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,將封口密
      封,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(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,向
      本院服務處購買,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)
      。如果得標,保證金抵充價款,未得標者,由投標人當場
      領回。
  三、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:自公告之日起,至拍賣期日前
      1日 (每日辦公時間內)在本院訴訟輔導中心。
  四、投標日時及場所:98年8月4日下午2時30分起,將投標書
      連同保證金封存袋,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。
  五、開標日時及場所:98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
      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。
  六、得標規定: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
      得標人,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,以當場增加之
     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,無人增加價額者,以抽籤決定得標
      人。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,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。
  七、交付價金之期限: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
      後,另行通知外,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
      。逾期不繳,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,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
      ,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,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
      額之責任。如由數人共同買受,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
      ,全部視為廢標,再行拍賣之差額,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
      。
  八、他項權利設定情形:無。
  九、得標規定:
    1.本件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。
    2.如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
      算,致執行程序有應停止、撤銷等情事,或更生債務人於
      拍賣公告前依該法第70條之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承受價格
      提出現款消滅本件標的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時,本件拍
      賣程序即依該法規定辦理,停止拍賣程序、或於拍定後優
      先通知債務人提出現款消滅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,請應買
      人注意。
    3.拍賣之不動產,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,應依工程受益費徵
     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。
    4.拍賣之不動產,無抵押權設定。
  十、執行標的現況:
      1.民國98年3月4日查封時,債務人不在場,據地政人員指
    界稱:系封土地位於瑞芳往九份之道路上臨基隆河之土
    地,其上有一門牌瑞芳鎮明燈路二段39號建物之前半
     部占用該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,據債權人於98年4月
        24日具狀查報該建物由債務人自建自住,惟經本院函查
        房屋稅義務人非債務人,其占用法律權源不明,占用部
        分拍定後不點交。
      2.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,其面積應
        以重測結果為準。拍定後債權人、債務人、拍定人或其
       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
        賣。
      3.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,如委託他
        人代為投標,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。投標
        人或承受人為外國人者,應於投標時提出其依土地法第
       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,向土地所在縣、市政府申請核准得
       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。
      4.投標日如遇颱風、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公佈放
        假者,往後順延一星期之同一時間進行,若當日又適逢
        國定假日或再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公佈放假者,則
        再順延一星期之同一時間進行。
      5.本公告未盡事項,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
        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。

附表:

~T40X0L2;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98年度司執字第1402號 財產所有人:連素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 │地│ 面  積 │  權   利  │  最低拍賣價格  │
│ 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 ├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號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 │  地  號 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 範   圍  │   (新臺幣元)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臺北縣│瑞芳鎮  │逢甲  │      │559         │建│21.14     │全部        │50,000元        │
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備考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┴──┬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使用情形│點交否:部份點交、部份不點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  註│一、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,請投標人分別出價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│二、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:50,000元,以總價最高者得標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│三、保證金新台幣:10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~T64X4L25;
職稱姓名:司法事務官  蔡鎮宇
函稿代碼:5.14.2 不動產拍賣公告(第一次拍賣)(強81)
股別:清